在行政拘留实施期间,案件举报者不可擅自撤回投诉,唯有获得合法授权之机构方可注销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由人民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之裁定,除非由具备相应权限之机构予以撤销,否则拘禁不能以任何方式中断或停止执行。换言之,如果在制裁前,受害方能够体谅并宽恕违法行为者的行为,警方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惩罚。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已对案件做出了处罚决定,即使受害者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并放弃追究责任人,处罚亦无法被撤销或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行政拘留处决后会变成刑事拘留吗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乃是两种性质完全迥异的法律手段。行政拘留乃是针对各类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其适用对象多为情节相对轻微之违法行为,例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至于刑事拘留,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硬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涉嫌触犯刑事案件者将在其中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行政拘留期间内查明了新的犯罪事实或掌握了充足的证据,也无法直接将其转化为刑事拘留,唯有在特定情况下,方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此举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区分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实施行政拘留的过程中,举报人无权自行撤回投诉;仅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机构才有权力将相关案件予以撤销。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裁决确认,那么拘留的命令就必须坚决执行直至其被撤销为止。在制裁行为发生之前,受害方有权选择原谅违规者,而警方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解安排。然而,一旦公安机关作出了处罚决定,即使受害方愿意接受和解,处罚也不可能再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