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离婚之后,未成年人拒绝行使探望权利的问题,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倘若一方无视另一方享有的探望权,不允许对方接触自己的子女,那么对于那些不遵守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照顾抚养费用、赡养费用、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配方案、探望子女决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决的当事人,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有关各单位和相关个体有义务密切协作,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若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遇到阻碍,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通常会派遣执行人员陪同该方实现探望权,同时对未能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劝说教育。
如若此类阻碍依然持续,且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导致丧失一方的抚养权。关于“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是指对于那些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和单位,将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在离婚之后,若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对方拒绝其探望子女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继续拒绝配合,法院有权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在此,我们特别强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发展,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关爱和呵护。部分离异夫妇中的一方由于对子女缺乏尊重,将子女视为私人财产。在涉及到子女权益的处理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总是存在着拉拢子女,与对方展开对抗的念头,这种观念对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塑造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能自己提出跟谁吗
当然可以。法律规定只有超过十周岁的孩子才拥有自主决定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的合法权益。若父母双方对于已经超过十岁的孩子究竟应该跟随哪一方生活产生争议时,应当优先尊重该名孩子的自身意愿。由于这类年纪较长的未成年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判断事物的理性思维,因此在处理离婚事宜中涉及孩子未来居住环境的决策部分,更应积极聆听孩子的个人意愿。尽管法律赋予了此类孩子选择跟从谁生活的权利,但我们也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面对父母双方均争夺孩子抚养权、且彼此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更加注重考虑孩子的个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婚姻终结之后,倘若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父母的探访,那么其中一方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在此过程中,法院将积极配合执行相关事宜,尽力对可能存在的阻碍实施劝导与教育,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人员,甚至有可能剥夺其对子女的抚养权。然而,对于那些坚决抵制执行的当事人,法院有权采取拘留以及罚款等严厉措施,但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离婚双方都应当充分尊重并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携手共进,共同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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