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组可以作为被告吗
自然是可以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已有企业因破产或解散等原因需要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有权利以自身名义,积极参与并出庭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在涉及因企业破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庭应按照法定程序,将负责管理企业资产、负债和其他事务的清算人列为当事人。而对于那些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正式宣告破产的企业而言,其事实上并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破产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在公司遭遇破产清算之际,其清算小组的组成可以由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并确认的人员担任。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我们也可以邀请法律服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能够胜任清算工作的机构或个人来协助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当企业面临破产或解散所引发的清算问题时,清算机构有权以自我名义参加相应的法律程序,保护其全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类情况下,法庭往往会视清算人为当事人,以便公正地解决相关劳动纠纷。相较而言,经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他们已然失去了独立进行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法再自行主张并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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