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当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及刑事判决或裁定时,相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地,执行员亦可根据情况,在经过审判员同意下进行执行工作。
2.法院立案受理:如有任何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均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该执行行为;反之,若理由不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该异议。
3.申请复议: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仍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相应义务。若逾期仍未履行,则应强制执行。
同时,若被执行人存在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需出示相关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执行情况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刑事判决书被法院收回
法院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撤销或回收其刚刚作出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一旦裁判文书自法院获准送达之后,即刻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法院乃至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法院绝对没有权利将业已送达给当事人手中的裁判文书予以撤回或取回。若是发现判决内容存在错误或者疏漏,法院有权以裁定书的方式进行纠错与修正,但并不需要收回原来的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乃是当民事及刑事判决裁定时,当事人拒绝履行其义务之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执行员依照相关法规有权执行,而对于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之人若认定执行行为不当,皆可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裁决结果感到不满,亦有权利提起复议。在执行员的职责中,需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若逾期仍未履行,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出示相应证件,执行完毕之后,需制作详细的执行笔录,并要求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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