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当事人是否属于已婚状态,在进行送养儿童的程序时,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例之规定方可。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明文规定,送养儿童的行为,需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首先,送养主体需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若父母在实施送养行为前,其行为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则不在此限;
其次,送养人需因自身经济状况出现特殊困难而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然而,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则无需遵循这一限制;
最后,若被收养人为无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有权作为送养人,但必须事先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同意,如若被收养人无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亦可担任送养人。
此外,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必须由双方共同决定,但若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则可由另一方单独送养。若配偶一方不幸离世,另一方欲送养未成年子女,则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怎么办理
作为单身女性而生育的婴儿所需办理出生证明的程序如下:待新生儿降生之后,可向其母亲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负责提供家庭产科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审批手续;在此过程中,作为母亲的您必须提供诸如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等相应的证件资料以备查验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在涉及儿童领养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规定送养者必须拥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因为存在特别严重和不可逆转的经济困境而导致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然而,对于亲兄弟姐妹之间或者再婚夫妻间的弟弟妹妹的领养,则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无父母的孤儿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送养,但需要得到具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亲属的同意。当生父母中的一方失踪或者无法找到时,另一方有权独自决定是否将孩子送养。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去世,那么在另一方决定是否将孩子送养时,已故配偶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