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犯罪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在于行为人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事先并不存在着非法拥有贷款的念头,他仅仅是用欺诈的手法通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从而获取贷款,并且行为人对这笔贷款有着明确的还款意向和计划;相比之下,贷款诈骗罪就显得更为恶劣,因为行为人故意谋划、编造虚假信息,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认知误区,使得他们凭此发放贷款,而行为人最终却将贷款据为己有且毫无还款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实际借款人并不履行这一职责。名义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所签署的借款协议,秉持着双方共同意愿并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订立,因此应当被判定为合法且具有有效性,由此衍生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名义借款人应以其自身名义承担起还款责任。但是,当名义借款人成功地偿还借款之后,他可以进一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最显著的区分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会采用一些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然而其真实意图并非是占有这笔款项,而是将其用于特定用途并制定了相应的还款安排。相反地,在贷款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故意捏造虚假信息以获得贷款,并且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愿,其真正目的是非法占有这笔资金。尽管这两类犯罪的手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由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的性质显然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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