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有什么权利
基本的医疗权利;豁免部分社会责任的特权;对个人隐私施行最高级别的保护。患者具有强烈的权利要求医护人员对其身体上、心理上以及其他方面的私密保持绝对的保密性。他们享有充足的疾病知识获得权,即在不影响医患关系并保障医疗效果的条件下,医生有义务和责任向患者提供与疾病相关的详尽信息;以及要求赔偿的权利。当由于医生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引发了医疗失误或事故时,患者及其亲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有权利要求变更监护人吗
原则上来说,若民事当事人欲成为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尚且无法对该决策发表同意意见甚至丧失独立思考及行动能力时,可以不必征得其个人同意。
然而,对于那些缺乏完整民事行为能力或稍有限制的精神病患者而言,其法定监护人通常由如下人员担任:婚姻伴侣、父母亲长者、成年成年后嗣以及其他血脉相连的亲戚成员;此外,倘若其他与精神病患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起监护之责,并得到精神病患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级委员会的其他相关人员的授权批准,同样也可成为合法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此,我们明确了病患所拥有的基本医疗权利,这其中包括部分社会责任的豁免以及隐私权得到最高层次的保护。同时,我们对医师提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的要求,并敦促他们提供详实、准确的疾病相关信息。在出现由于医生疏忽或者不当行为而引发的医疗事故时,病患及家属有权利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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