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不小心撞伤别人需要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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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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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活动中因疏忽伤害他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在学校或教育设施内受伤,应由同龄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害方可索取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若致残还需支付辅助器具及残疾赔偿金。
小孩在学校不小心撞伤别人需要赔偿吗

一、小孩在学校不小心撞伤别人需要赔偿

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意外伤害他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当学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设施内学习与生活时,如遭受同龄人的身体损伤,应由该同龄人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充分的管理职责,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向加害方索取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所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若导致受害者伤残,还须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小孩在学校经常被人偷书,可以要求学校调监控

依据现行法统,并没有赋予学生审查校园监控录像的法定权限。强烈建议您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以期专业力量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在此情况下,公安机构有权要求查看监控设备纪录的信息。我们坚信,通过公安部门的介入和处理,一旦认定存在盗窃行为,便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及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事件,尤其是在校园以及其他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疏忽导致的人身损害,都需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赔偿。如果该事件发生在校内或其他教育设施内部,则需由相关未成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分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倘若教育机构在履行管理义务时存在过失行为,亦须对未能充分保障学生安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有权要求获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合理费用补偿;若造成伤残,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购置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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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学校如果有过错,那么需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为“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其中,关于“学生”的范围,应当是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也包括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在校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理应视为在校学生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在校大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所以,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也是这里所称的“学生”。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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