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认罪认罚条件并被建议适用缓刑时,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情况来制定缓刑的考验周期:对于拘役的缓刑,其考验期限应当介于原判刑期与一年之间,且最少不得低于两个月;而对于有期徒刑的缓刑,其考验期限则应在原判刑期之上五年之内,并且最少不得低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认罪认罚书签字了是不是肯定起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通常会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书。认罪认罚书的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交代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也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订了相关具结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犯罪嫌疑人适当的从轻处罚。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那么这将有可能对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裁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否会加重刑罚则取决于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当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相关司法规定且被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形下,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设定相应的缓刑考察期。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通常在两个月到一年之间;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则通常在一年到五年之间。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期应从判决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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