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我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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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法院未予立案且未提供书面裁定书,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一是向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或投诉;二是认为构成渎职罪的,可向检察院报案。人民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当情况应在七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请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积极采取行动,争取公正对待。
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我该怎么办

一、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我该怎么办

若遇法院未予立案,且未给予书面裁定书的情况,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可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投诉;

其次,如果认为该行为已构成渎职罪,您还可以前往检察院进行报案。

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全力确保每位当事人能够依法享有其诉讼权利,如有任何不当情况出现,都应在七日之内给予书面裁定书,以表明案件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不立案又不出裁定书是否合法

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始终应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诉讼的基本权益。

根据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现今法院已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

如若法院未对案件进行立案且未就此发布任何裁决,当事人可选择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针对存在渎职行为甚至涉嫌渎职罪行者,当事人亦可寻求检察院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若贵院未能给予立案处理,亦未下发书面裁决文书,您可行使如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首先,您有权直接向上诉法院或者更高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请;其次,若证据充分明示构成了渎职行为,您同样有权利向相关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案件举报。然而,贵院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期获得公正合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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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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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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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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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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