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授权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辆而导致该车辆遗失的情况,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若行为人是为了盗取其他财产物品,在利用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之后,非法占有了该车辆,或者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将车辆遗弃导致其丢失,那么,被盗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被纳入到盗窃数额之中进行计算。如果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在利用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之后,非法占有了该车辆,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将车辆遗弃导致其丢失,则应对其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事后将车辆归还,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失,那么就应该依据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对其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二、盗窃机动车立案标准
关于盗窃车辆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该行为必须涉及到价值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公私财产;
其次,在过去两年内如果存在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或通过公共交通工具对他人随身携带物品实施盗窃的行为;
最后,如果存在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因素,导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均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未经授权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辆,导致该车遗失的情况,应当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为盗窃行为,并依照行为人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利用了该辆机动车,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那么应该对这两个犯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即数罪并罚。然而,倘若行为人在案发后及时返还被盗机动车,同时也没有给受害者造成任何损失的话,就应对其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中所表现出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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