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后,之前发的协助执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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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中止执行程序时,已提出的援助型执行要求可能会被撤销或搁置。中止可能由法院裁定或双方共识达成。此时,大部分执行活动暂停,包括援助型执行。重启后,可能需要重新发起请求或提交资料。如有疑虑,建议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个人情况并获取恢复执行的流程。
中止执行后,之前发的协助执行有效吗

一、中止执行后,之前发的协助执行有效吗

执行程序遭遇中止之时,之前所提出的援助型执行要求往往有可能被撤销或者暂时搁置。而这样的执行程序中止既可能源于法院裁定的结果,亦或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在此期间,绝大部分的执行活动都会暂时停滞不前,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涉及援助型执行要求的各项行动。

然而,一旦执行程序得以重启,可能就需要重新发起援助型执行请求或者重新递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若您对此存在疑虑或者需要更深入的指引,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相关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例如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以便获得针对您个人情况的个性化建议。这些专业人士将能够为您详细解读执行程序中止对您的影响,并提供有关如何恢复执行的详尽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中止执行后十五日解封还会坐牢吗

关于犯罪中止所应受到的法律惩罚,如果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影响,那么理所当然应当予以免责处理;然而,若确实已经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损害,那就必须依法减轻其刑罚。在此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能积极有效措施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这便属于犯罪中止的范畴。对于这些明智且勇于自我反省的罪犯中的中止者来说,他们并未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被免于刑事司法程序的追诉;反之,如一旦触犯刑法,那就必须依法适度减低其相应的惩罚额度。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之际,先前已经提出的援助型执行请求有可能被撤回或者推迟处理。在此种状况下,暂停的执行活动将会涉及到大多数方面,其中当然也包括援助型执行方面。如果决定要恢复执行,那么可能就需要再度发起申请或补充相关材料。对于任何有关于此的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理解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如何进行恢复执行的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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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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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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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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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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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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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之前可以和解吗?
执行之前可以和解,在执行过程当中执行局还能够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进行和解,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之下,签订具体的和解协议书,或者是调解协议书,这样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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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规定: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当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才能裁定中止执行。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规定了应中止执行的情形,其中第二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由此看,在审查期间是不中止执行的。 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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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
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
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如何处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提出异议。
4、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提出异议,不可拖延。
总之,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慎重对待,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必须弄明白才可;如果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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