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适用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均不适宜使用取保候审措施:1.若涉嫌的罪名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有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时,不采用此方法进行候审。2.对于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不宜采用取保候审。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也不应采用取保候审。4.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同样不应采用取保候审。5.对于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仍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也不应采用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领域中,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
首先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若违法行为人为未成年人且年龄不足十四周岁,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再者,如果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其无法分辨或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做出了违法行为,也应当免于追究责任;
最后,即使违法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但在被发现之前,也不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我所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将不被建议实行取保候审措施:其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会导致处以管制等轻微刑罚,然而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将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二,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重刑罚,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将会带来潜在风险;其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将会对其健康造成威胁;其四,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将会对其家庭生活产生影响;其五,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超过法定时限,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如果此时实施取保候审将会对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构成威胁。总而言之,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安全和司法程序造成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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