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必须明确知晓或者有理由认为被协助者可能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须有意地为其提供各类技术性支持(比如互联网连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或者给予实际性的帮助(例如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若认定某企业/团体存在此类违法活动,则应依法对其实施罚金惩罚,同时针对该企业中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个人的违法情况予以惩处。若在该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还有其他涉嫌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的行为,则会依照处罚力度更重的条款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实施的对象是谁
帮信罪的实施主体是网络犯罪过程中的协助者,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上游犯罪人士通过各种手段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作为独立实体存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个别的个体或组织,这些人或者组织明知他人正在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当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时,便会被认定为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被告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或者实质性支持涉及到帮助网络犯罪这一事实具有明确的认知;其次,被告人主观上应该存在刻意地为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或者实际性的帮助行为;最后,这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对于相关的企业以及主要责任人员,他们将会面临罚款以及刑事方面的处罚。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还有其他的违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将会被视为重罪并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