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应条款规定,即第二百九十三条,若被告人在缺席宣判之后,选择主动自首或被警方成功逮捕的情况下,则应当启动重新审理程序。这就意味着,倘若被告人对于猥亵罪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且其理由充分合理,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同样地,若在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后,罪犯方才归案并对判决、裁定表示质疑,那么人民法院亦应启动重新审理程序。因此,猥亵罪的立案并非不可撤销,但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必须提出异议,同时人民法院亦需判定存在重新审理的必要性。若经法院审查认定判决、裁定确实存在误判现象,那么还须依法办理退赔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二、猥亵罪立案标准最新
通过暴力、恐吓以及其他不当手段,强行违背妇女及儿童的意愿,公然侵犯并进行猥亵或是侮辱行为,此类情况若情节恶劣便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至于强迫猥亵罪所侵害的主要对象,则是女性的人身自由权利、个人隐私权益与社会声誉尊严等三项基本权力。
所谓人身自由权益,即是指女性的身体活动状态及其表现形式都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和限制,这乃是一种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3条所明文规定内容,如果案件中的被告在缺席审判以后选择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随后的时间里被警方逮捕,那么对该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会相应地重新启动。换言之,倘若涉案当事人对于猥亵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合理的争议和疑虑,那么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即便相关判决已经正式生效,只要罪犯能够及时归案并提出质疑,法院亦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展开审理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指出,猥亵罪的判决并非是一成不变、无法更改的,但是需要满足被告人提出异议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审理的特定条件。一旦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后确认原判决存在错误,那么就必须依法承担起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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