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的车辆要扣车吗
关于车辆是否应当被扣押的问题,必须遵从交通警察部门的合法决议。一般而言,仅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交通警察方可依法行使短暂扣留车辆的权力:1.在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之后,由于责任认定难度高,需通过对行车工具进行专业技术检验,方能明确事故责任归属时,交通警察根据相关法规有权暂时扣留涉事车辆;2.在发现事故车辆手续不完备(无相应驾驭执照、机动车号牌、行驶许可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定期检查合格证明等)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暂时扣留该类车辆,直至相关违法行为得以纠正或消除;3.若涉事车辆被怀疑涉及到偷盗或抢劫行为,交通警察同样拥有权力临时性地扣押车辆,然后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国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交通事故已经明确发生时,肇事人员有意识地驾驶车辆或者干脆丢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身与此次事故无关,也可能选择驾驶事故车辆迅速逸走;再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或是无证驾驶等情况,在报警之后未遵守原地听从指挥的义务,反而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在后续返回的;接着,即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但在未曾报警且未告知相关情况之下就自行离开了医院,这种情况同样被视为肇事逃逸;最后,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意躲避调查或者自行逃离现场,不愿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另外,如果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并且未支付给对方足够的赔偿金,交通事故当事人却未留下任何个人真实的信息,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强行离开现场的重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关于涉及车辆是否应予暂扣之议题,务必严格遵循交通警察部门所做出之合法裁决。在历经事故现场勘验作业之后,因责任判定难度较高,需借助于专业技术手段对行驶工具实施检验,方能明确事故责任之归属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警察具有权力临时扣押相关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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