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被判断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若能够积极地遵守监规,真诚地接受思想改造以及认罪伏法表现良好的话,甚至是具有立功表现者,他们都有权申请得到减刑的宽宥照顾。至于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罪犯,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所述的减刑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完全有资格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减刑的具体实施情况,还必须要依据罪犯的实际表现以及监狱方面的评估结果来进行最终的裁定。因此,能否获得减刑的待遇,这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改造、真的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并且具备立功表现等条件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同样地,这一法律条款也适用于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的罪犯,然而减刑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则需参照罪犯罪行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对其表现和改造情况作出的综合性审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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