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外岀务工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遵循执行机关的明确指令,在其居住所在城市或者乡村范围内活动,不得未经许可擅自离境。由此可见,在他们接受取保候审的期间里,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事,特别是禁止擅自离开居住地。因此,若有外出工作需求,必须先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行动。如若未得批准而擅自离境,则有可能构成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违犯,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能几次为限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法律其实并没有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限额设定。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就完全有权利进行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详细而言,其定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社会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经逮捕或虽已被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往往会责令他们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提交相关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并且对他们采取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履行相应职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希望朋友们有所了解,并且在必要时积极使用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明确规定,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当严守执行机关所赋予的各项要求及指示,他们在特定居住区域内的行动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且被明令禁止擅自离开国(边)境。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作等领域的外出事宜,必须首先征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后方能实施。任何未经许可而擅自逃离当前所在国(边)境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严重违背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其面临法律追究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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