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罪可以取保候审幺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符合以下情况者,均可用取保候审制度予以替代监管:有可能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独立适用上述刑种惩罚的行为;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可能性且已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确保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的情况。针对贩卖毒品这项严重犯罪行为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后能够保证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影响,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贩毒罪是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然而,决定是否核准取保候审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贩毒罪可以申请减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的犯人在服刑期间若有真诚悔过或有显著的功绩,例如有立功行为甚至重大立功行为,那么他们就具有申请减刑的资格。
然而,需明确的是,这个减刑的实质性决定必须由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执行机构来发起,且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并通过裁判才能获得批准。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涉入极具危害性的毒品犯罪案件,这个减刑申请的可能性以及具体的减刑幅度都可能被严格的法律法规所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可能面临罚款、剥夺政治权力或者判处有期徒刑等较严重处罚,此外,实施取保候审还需要保证不会对社会引发危险和危害。对于贩毒这一类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从理论上说确实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是最终能否得到批准仍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的评估与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