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若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坚信本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已过法律期限时,他们有权利依法请求解除此类措施。换言之,若以上人员期望通过申请取保候审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他们必须向施行强制性措施的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此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批捕后向谁取保
在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被指控之人的家属或其辩护律师有权向司法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能否获得批准,全凭办案机关做出的审查与决策,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仍归于办案机关。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所能够行使的最长权利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若被起诉的犯嫌者、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或辩护律师认定本机构、检查机关或者公安部门所采纳的强制性措施已超越法定时效,则有权依法请求撤销此类措施。也就是说,倘若上述人员希望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他们务必向执行强制性措施的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提请该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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