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关于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其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进一步扩大至接受国家机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企业、公立机构、社会团队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员。同时,对于那些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犯罪活动的非公职人员,亦可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非公职人员同样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非公职人员贿赂怎么认定
无公开职位的公众人士涉及受贿情节时,将会被相关部门以涉嫌非属国家公务员的受贿罪立案处理。具体而言,该犯罪行为特指各个法人和企业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限中的优势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馈赠财物後,为堂而皇之的人为他们谋求私利;同时,也包括了这些人在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及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制度,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最终将其据为己有,倘若此类财产总额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这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话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本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相关法条,对于贪污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这一狭隘范畴,而是将涉案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接手并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企业以及公立组织、社会团队等单位委托监管、营运国家财产的有关工作人员。与此同时,对于那些与上述前述人员相互勾结,协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非公务人员,也应视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故在此前提下,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时,非公务人士同样可能沦为贪污罪行的潜在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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