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若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施行刑事追责,则应立即撤销案件;若涉案人员已经被采取逮捕措施,亦应立即予以释放,并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此外,还需将此情况通知至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倘若一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人士,在侦查过程中被认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她是有可能获得撤诉及释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工作就没有了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其次,对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需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亦或是缴纳适当金额的保证金;而且,在此期间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他人的证言提供,更禁止销毁、串通与编造虚假证言等行为,同时应随时准备接收传唤;
再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亦是最长六个月;
最后,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过程中,有关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不得有丝毫的中断。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则包括: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惩罚的人员;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的人员;依法应当实施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羁押,例如因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审查后,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证据不足者;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仍未能结案,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任何社会危险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若在侦缉调查过程中确认不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追究责任时,应立即解除案件的审查;若涉案人员已遭受逮捕措施,亦需立刻执行释放行动,并且同步向其颁发《释放证明书》。此外,亦须将此类情况通报至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如果某位因涉嫌犯罪而遭到刑事拘留的人仕,在侦查过程中认定无需负起刑事责任,那么他或她应有机会得到撤诉与释放的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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