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受贿罪移送哪个机关处理
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专有权力并负有专门责任,主要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职务犯罪现象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与处理。因此,任何涉及到受贿罪嫌疑的案件都应当由各级监察委员会全权负责并展开公正、客观且严谨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当涉及到受贿罪这一项罪名时,若相关案件的事实脉络明晰且证据确凿无疑,那么对于那些仍然生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必定会面临刑事判决。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公职人员在参与公务的过程中,故意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受贿罪。
此外,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如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情况,也将被判定为受贿罪。同样地,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接受财物的,同样也将被认定为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监察法之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其行使职权之际享有专属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专职责任,其主要任务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职务犯罪现象进行深入而详尽的调查和处理。基于此,所有涉及受贿罪嫌的案件应完全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实施公正、客观并且严格的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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