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系指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特定款物,以图谋不当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然而,此条款并未对使用假币作为行贿手段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用假币进行行贿有可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在实际判定过程中,还需综合考量假币的真实性、行贿金额的大小、行贿动机及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该法条中所规定的“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特定款物”这一要件。若经鉴定,假币被确认为真币,并且行贿金额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那么使用假币进行行贿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反之,若假币被证实为假币,则该行为将可能被归入到其他相关犯罪范畴,例如使用假币罪等。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行贿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用假币行贿是行贿罪的既遂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实施了使用假币的行贿行为而未最终成功谋取到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话,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行贿罪的既遂情况。这主要由于行贿犯罪的本质在于通过向公职人员赠送财物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然而,如果赠送的是假币,由于其本身并不具有实际的货币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真正达到行贿的目的,所以不能被视为行贿罪的既遂形态。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有可能会触及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可能会涉及到使用假币罪等相关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行贿罪主要是指个人或组织向公务部门或公职人员提供财产资源,从而图谋获取非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利用假货币进行行贿也有可能涉嫌构成此罪名,但需要对假币的真实性、数额、动机以及潜在的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地综合考量与评估。如果经鉴定,所涉假币确系真品,并且其价值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反之,如果经过鉴定,该假币并非真品,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的犯罪行为,例如使用假币罪。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定罪,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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