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丈夫借款时未告知妻子且妻子对此事毫不知情,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债权人事先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由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需求而承担的,那就另当别论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债务是由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并且其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另一半不同意怎么强制离婚
当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对离婚持反对意见时,如果经过法院的调停亦未能达成一致共识,那么,唯一能够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就是通过诉讼形式来离婚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一方(即原告)必须向被告合法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假如被告的居所与其日常活动所在地并不一致,那么其日常活动所在地将成为主要判定依据,在此基础上,原告应当向被告常驻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夫妻债务的法律分配原则,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了解相关情况以及债务的用途。例如,如果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借贷行为,并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笔款项是为了满足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负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免除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假如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明确证实该笔债务的确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共同需求方面,那么夫妻双方就必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对于那些超越了正常生活所需范围的个人债务,则不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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