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监护人资格适用什么程序
旨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可由以下主体提出:
1.与未成年人存在其他法定监护关系的人,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着紧密社会联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2.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属的工作单位;
3.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其设立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及保护服务的机构;
4.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以及学校等各类社群性和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撤销监护权适用什么程序
对于撤销监护权这一事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特殊程序,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并做出判定。但如若面临较为严重或复杂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案件处理时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原则上实行一审终结制度。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权的撤销程序可以由如下几个方面的相关方启动和推动:首先,未成年人的其他具有法定地位的监护人,例如他们的家庭成员、亲戚或者朋友;其次,也可以是负责监管未成年人生活的村居委会或者他们的家长在工作单位的代表;再次,还包括了民政部门以及各种救助保护机构;最后,社会团体性的组织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等等,也都有权提出此类申请。所有上述各方面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撤销那些不符合要求的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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