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如果破产了员工工资怎么办
若公司不幸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理结算阶段,如清算所得之资产完全足以偿付员工薪资福利的话,则应全部予以兑现。反之,若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依据市场经济法则及企业法相关规定,公司于法定程序下注销登记后,即可终止对此笔负债的清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公司将按下列顺序进行资产处置:首先是清理结算的相关费用(包括清算组的费用);其次是要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法定赔偿金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款项;随后是所有拖欠的税费;最后才是对股东剩余权益进行分配。
某个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期间,员工工资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排在清算费用和公共利益债权(包括企业债券与一般债务)之后,作为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对象。经法律明文规定,当公司面临破产时,应优先赔偿破产人所欠员工的劳动薪酬以及为治疗疾病、因工伤残的补助费用,还有对员工的抚恤费用以及应当由他们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应得的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如果法人死了资产归谁
倘若法定代表人不幸离世,作为公司之股东,因其合法继承人有权承继股东资格,此乃基本规则;
然而若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照该等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亡故之后,其合法继承人乃依法享有继承股东资格之权利;但必须注意,若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仍应遵循相关规定行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第十六条亦明确指出,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关系而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之时,其他股东如欲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来行使优先购买权,仅可在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或全体股东各方自愿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面临企业破产后的员工薪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置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足以支付所有员工薪资,那么应该毫不迟疑地予以全额发放。而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则需要按照法定顺序依次清偿债务,其中,员工工资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优先偿还,相较之下,股东权益则处于次要地位。然而,在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后,员工薪资将被置于清算费用以及公共利益债权之次位,但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必须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医疗补贴、抚恤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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