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得知对方银行卡存款
在我们代理的众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在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经常遇到当事人对于如何查询对方的银行卡号码,以及在哪些银行拥有存款,甚至于这些存款的数量都无法准确得知的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我们所采用的实际操作策略如下: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依然生活在同一住所内,在对方尚未采取戒备措施的环境下,收集对方的银行卡及其账户相关信息,可运用手机拍摄功能进行记录。
其次,当诉讼立案步入正轨之后,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取调查令以进行进一步的银行专项调查。当然,这样的操作方式在各地之间存在差异,例如在杭州地区,即使未知对方具体的开户账号,但是能够明确其在特定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样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展开调查。
最后,常规的处理方法为,仅凭一个已知的银行卡账号进行搜索,通过调取该卡的转账流程概况,便有机会发现其所关联的其余银行卡,进而持续申请并执行调查令,进行深度全面的资产核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如何申请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事人申请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即所谓的“协议离婚”;其二,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这被称之为“诉讼离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及规定:
首先,若想顺利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需平心静气地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在此基础上,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申请登记。
其次,倘若一方要求离婚而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并且存在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或者存在其他示范性离婚理由的情况时,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恳请法院判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婚姻诉讼案件中,我们时常面临着当事人询问如何获取另一方银行卡信息以及其内存储款数额等相关事宜。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行的实践策略供您参考:首先,在对方尚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之前,尽可能地搜集到对方的银行卡信息;其次,在正式立案之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签发调查令以进行针对银行账户的专门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浙江省杭州市这一特定区域,即便无法确定具体的银行卡账号,只要能够明确知晓开户行,同样有机会获得调查令。通常情况下,仅仅凭借一个银行卡账号,便可以通过查阅转账记录来揭示出其他可能存在的关联银行卡,从而实现对该方整体资产状况的全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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