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意怎么处理
若对派出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满,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申诉和寻求帮助:首先,您可以向上属县级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市级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次,您也可以向分县局所在的区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同样,如果您认为分县局所处的区或县人民政府不能够解决问题,那么,您同样可以在这个区县法院发起针对该分县局的行政诉讼。
此外,当您遇见分县局未给予办理或者对于其处理结果无法令人满意时,也可向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局进行反馈或者投诉。最后,您也可以向公安局所对应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对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向谁复议
若当事人对于派出所所作出的处罚结果持不同意见,可至派出派出所所在地区的、县级别的公安局,申请启动行政复议流程。
此外,相关主体亦有权选择前往同一地区、县级别的人们政府机构,提交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凡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法律救济权均可以从自得知确切行政行为之日开始算起,持该日期至少六十天内随时发起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您对于派出所所作出的处理决议感到不满之时,可以向上一级的管理机构(例如市级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向分县局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要求。倘若您坚信当地政府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您亦有权选择在区县级法院发起行政诉讼。如果分县局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结果未能令您满意,您还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局,并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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