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使用医保卡在指定药店购药时,可以享受相应的费用报销待遇。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若所购买的药品、医疗服务等均符合国家规定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则可享受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此项事务将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进行结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医保卡工伤要自己负责?
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理当由法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因此個人无需自行负担该项费用。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如其已按照法律法规为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员工在实际工作日内因工负伤所需的各项医疗服务费用,如药品购置费用、住院治疗费用等等,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范围之内。
然而,如员工在工伤期满后,擅自利用自身的医保卡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此举往往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工伤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两个完全独立且不同的报销体系,无法相互替代或者重叠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购买药品时,如您持有有效的医保卡,便有资格前往特定的药店享受报销政策所带来的福利。只有当所购买的药品及相关医疗服务均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属医保目录范围之内,才有可能获得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费用。而具体的结算流程则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大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经营单位直接进行对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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