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无力缴纳罚金
1、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应在判决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或是在分期结算的方式下一次性悉数交纳。
然而,一旦期满被执行人仍然未予按时缴纳,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催收。即使在施行过强制征收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全额缴足罚金的情况下,法院只要在任何时间点上,譬如在主刑执行为终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以支配的个人资产时,便可依法予以追回。
2、若被判刑者在判决生效后依然拒不主动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罚金缴纳,那么法院理应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追缴;倘若他们在强制追缴过程中遭遇无力缴纳或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会在其发现被赡养人具备偿付能力且没有隐藏的可供执行财物之时,随时启动缴费程序。
3、倘若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未履行罚金的缴纳义务,尽管他们自身拥有执行能力却既不愿意履行支付,也不寻求补救性措施来应对,那么在他们申请减刑或假释的时候必然会受到严格限制;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法院甚至可能直接拒绝给予他们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与之相反,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的人员,则通常会得到法院更加宽容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首先需要明确其死因是否由于狱方监管措施不当所导致,若符合该情况,则可考虑提起诉讼以期获得由国家所提供的赔偿;相反地,若死亡源于其身体本身固有的疾病,则监狱应仅承担较轻微之责任甚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现行法规,罚金的交付应当于指定日期或者分期进行,并且必须予以一次性全额支付。若指定时期届满之后罚金仍然没有得到支付,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各种强硬手段对欠款进行催收。即便在法院通过强制征收手段依然无法获取全部所需款项的情况下,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有经济能力去承担这笔债务,那么法院有权依法追回剩余部分。对于那些故意拖欠罚金、拒不缴纳的人员,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而对于那些无力支付或者试图隐瞒个人财产状况的人员,只要在法院发现他们具备偿还能力且并无任何财产隐瞒行为时,就会启动相应的缴费程序。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未能履行罚金缴纳义务,同时又不愿承担支付以及补救措施的罪犯,他们的减刑或者假释申请将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是被拒绝给予审批。相反,如果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判决,则法院通常会对其表现出更为宽大谅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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