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安置房产证是具备过户性质的。所谓安置房,即是指政府在实施城市道路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活动过程之中,为妥善安置因土地征收而失地之居民周转性居住使用的房屋。此类房屋须待入住主体即被拆迁住户达到法定入住年限之后,方能取得相对应的房产证,进而依循相关法规范程完成过户手续。换句话说,拥有完备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具备自由买卖属性的。若拆迁安置房已取得房产证且未对此种房屋对外销售做出特别限制,又或是该项限制规定已经届满,那么这类拆迁安置房就与普通的商品住宅别无二致了。
此外,对于已经办理过产权登记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也同样允许在上市场进行交易。因为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乃是权利人用以证实其依法享有房屋合法权益,并据此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屋权益必定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所有其他类型的房产证均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安置房有没有房产证和合同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安置房是具有明确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房屋均由承建商或其他开发商负责建造和管理,因此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往往无法立即颁发。
通常情况下,需经过数年时间等候,方能顺利取得相关证书。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拥有者来说,他们需要准备以下各项重要材料:包括开发商的五项必备法律文件、原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档案检查证明以及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明等等。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在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环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安置房具备了可进行过户手续的性能,这主要体现在由政府工程所建设的专门用于安置因土地征用而失去原居住地的居民的周转性住房上。当被拆迁的住户正式入住达到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年限之后,便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而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在拥有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如同普通商品住宅一样自由买卖,没有任何区别。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且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安置房同样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因为房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和行使该房屋各项权益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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