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事故发生之时未能及时向警方报告,您仍然有机会通过前往事故发生地点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倘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认交通事故的确存在,则将会依法予以受理。但如经查证发现实际并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该事件并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应负责处理的范畴,那么相关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告知报案者,同时详尽阐述缘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二、被车撞到可以要求赔付什么费用
车祸导致的赔付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各项开支:保养及修理费用、医疗处置所需支付的费用、因误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康复期间需要协助护理所须购置的服务费用、发生事故前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所需支出的相关费用、因营养不良需补充营养品所产生的物用开销、以及在医院就餐所需支付的餐饮补助费用等等。若双方当事人因车祸导致身体或精神方面遭受永久性损伤,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同时还需要包含残疾辅助工具的购买与使用费用,这种情况下,还需考虑到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在今后所面临的经济压力,提供必要的援助以满足实际需求,例如被抚养人的日常生活费用。如果受害人当场身亡,其家属具有索赔的权利,其中包括向过错方请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在事故发生之后未能及时报案,仍然可以选择赴往事故现场所在区域的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如经核实确属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公安机关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对此展开受理调查工作;反之,倘若经过核查并无任何事故发生或者该事件并不在其法定管辖范围之内,公安机关亦将出具一份书面的告知书,向您详细阐明理由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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