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范了以下情形可被视为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并非由自身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届时需加以认定。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在停工治疗期间,若休息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比例对其实施疾病休假工资的发放;
首先,对于连续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员工,企业须以该职工工资的60%作为计算标准;
其次,若该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介于两年至四年之间,则企业应以该职工工资的70%作为计算标准;
再次,若该员工连续工作年限位于四年至六年区间,那么企业将按该职工工资的80%实施工资发放;
另外,若员工连续工作年限超过六年但不足八年,企业应以该职工工资的90%予以发放;
最后,若该员工连续工作年限达到八年甚至更长,企业必须依照该职工工资的100%实施工资发放。综上所述,仅当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受伤因机动车事故所导致才会被认定为工伤,而若系自行滑倒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跌伤等情况,均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列,据此无法将此类情况纳入工伤范畴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途中,避让行人导致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在下班途中,倘若为了避免撞倒行人而致使自身不慎跌倒入手,那么此种情况通常并不能算作工伤。之所以如此判断,乃是由于您在滑倒之前所处的环境和状况必定是您本人未能尽责留心道路安全,且亦非发生于道路车流密集之地或其他交通要道上。因此,此类事件往往无法作为工伤案件予以处理。
然而,若您所遭遇的事件性质较为严重,例如车辆与行人间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且车方应付主要责任;或者该事故发生于交通拥堵地段,那么情况便可能有所不同。
再者,当劳动者在上下班往返途中遭受他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伤害时,若欲申请认定为工伤,其需要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支持,并且在这份认证文件中,必须明确载明受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所负责任并非主责。唯有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被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班前往返途中因遭遇诸如交通事故之类的意外伤害事件而遭受身体损害,则有可能被确认为工伤性质;但如因其自身疏忽或不良行为导致的跌倒、摔伤等情况,则将被排除在这一范畴之外。对这些不幸受害者而言,他们在停工接受治疗之时,其所在单位理应按照其原本的工作年资给予60%至100%不等的薪资补偿。同时需注意,关于工伤的确立和认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循该条例所做出的各项具体规定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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