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殴打未至轻伤之程度,尽管其中并无刑事责任可追究,然而受害者仍有权主张民事赔偿之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违法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被害人均有权利向加害人索取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必要且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受害者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应得之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
1.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
2.因需治疗及康复所产生的各类合理费用;
3.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损失;
4.致残者,另应赔偿残疾用具费用及其残疾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被打没有还手打掉眼镜怎么办
当遭遇施暴男子时,若眼镜不幸被对方毁损,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首先,应与肇事者进行平等、友好的沟通和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赔偿权益。若因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自身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应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获益方也有义务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若无法确定明确的加害人,或加害人已逃离现场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有权向获益方提出补偿要求,获益方亦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倘若在人身安全受到侵犯之际,尽管未达到轻伤的程度,您仍然享有追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有资格索取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可以请求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抚慰金等方面的补偿。若不幸发生了人员伤亡事件,则还需要承担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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