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如果偷税漏税,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在企业偷税漏税事件中,对于财务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倘若财务人员直接参与到相关犯罪活动之中,毋庸置疑,他们必将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公司偷税漏税案件中,财务负责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连带性质。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以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都将依法受到制裁。作为企业的直接领导人和责任人,您需要承担起首要的法律责任;
至于财务负责人,鉴于其特定的职责所在,也将会因连带责任遭受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公司如果法人死了资产归谁
倘若法定代表人不幸离世,作为公司之股东,因其合法继承人有权承继股东资格,此乃基本规则;
然而若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照该等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亡故之后,其合法继承人乃依法享有继承股东资格之权利;但必须注意,若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仍应遵循相关规定行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第十六条亦明确指出,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关系而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之时,其他股东如欲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来行使优先购买权,仅可在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或全体股东各方自愿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及到企业偷税漏税案情之中,财务从业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关键和敏感的议题。具体的法律责任将根据相关事实与情节来确定,如若财务人员已经实质性地参与到了犯罪行为当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在许多公司违法违规案件之中,财务人员的责任大多被定位成了联带的形式。针对某些极其严重的非法欺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径,除了法人代表本身以外,财务人员同样难逃惩罚。因为身为直接的领导和决策者,您理应负起主要的责任;而鉴于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财务运作中的特殊地位与关键角色,他/她也将面临联带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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