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何投诉
面对任何单位以及群众对于建筑工程所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皆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提出检举与控诉甚至投诉。针对那些工程质量未达国家法定标准者,知情者可向所在县级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关联部门进行揭发举报。
同时,这些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需积极主动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
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关联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过程中,他们拥有以下权力进行必要的检查:
(1)有权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交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了解实际情况;
(2)有权派遣其工作人员亲自踏入被检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3)如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严重问题,可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等指令。
如遇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状况,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在事发后24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关联部门报告。对于性质极为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关联部门应对事故的类别和等级如实详细上报至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关联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是修复处理,如果经过适当的修补和调整能够使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就应该选择这种方法;
其次是加强处理,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对承载能力构成严重威胁的质量缺陷;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重新施工,当发现某些质量问题已经无法通过修复来解决时,就需要考虑采用重新施工的方式;
最后是限制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质量问题过于严重而无法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这时就需要做出一些结构卸载或者减载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体都享有向当地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相关权威机构揭露、伸张所发现的各类建筑工程技术质量方面的异议以及诉讼权利。对于未能符合相应国家设定的特定标准与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向所在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各地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强化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令以及行业规定的监督抽查力度。在其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拥有对相关企业单位提出订单请求、派遣技术人员实地勘查以及依法发出整改指令等权力。当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责任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部门进行24小时紧急报告,同时对于重大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也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真实性信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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