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内容所述之借款协议中,已清楚地确认并约定了所涉借款的相关利息标准,因此,利息本息可以根据贵方真实意愿设定的有关利率以及实实在在存在的实际借款期限进行准确计算。而实际借款的具体时间段,可从出借人向借款人正式提供借款之日起,直至出借人按照既定条款催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止。这些时间范围方面的因素,都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经相互尊重、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相关各方深入协商后才能最终予以具体确定。
至于利息计算的方法,应该明确规定其具体形式,比如是按照等额本息法加以计算,抑或是按照其他更佳的方式来进行合理运算。
另外,还应明确规定每月究竟应该偿付多少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额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涉嫌诈骗吗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民间借贷并非属于犯罪行为,它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而非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正式授权并开设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此类活动。换句话说,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交由民事法律加以调节和规制,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刑事责任。然而,诈骗罪则不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定义是指拥有非法占有目的者,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掩盖真实情况的欺诈手法,从他人手中获得了数量较为庞大的公私财产。在此过程中,欺诈行为构成对他人对于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当行使的侵害。与民间借贷相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得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指行为人试图透过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乃至处分权,从而侵犯了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权利。在这种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以虚假的理由或者故意掩盖真相来蒙蔽受害人,诱使他们给予大量的金钱,而且借款金额普遍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借款协议对借款利息以及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自出借方履行借款义务之日起至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自动偿还贷款款项之前均为有效期间。具体的利息计算规则及时间段需要各方进行充分且深入的讨论与协商,按照等额本息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的方式予以确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月应当偿还的本金以及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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