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遭受侵害后展开伤害程度评估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分摊问题,实则涉及若干种较为复杂的情境及处理方式:
1.若伤害程度评估是由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委托独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则此部分费用将由公安部门承担。
2.但若受害者或其代理人自主寻求并开展了伤害程度评估工作,那么这笔相关开销他们需先期垫付。
3.当受害者决定对加害人提起因人身伤害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可以向被告人索取这笔经费。如果最终胜诉,则该笔费用将由被告人承担;若仅获得部分胜利,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判定原、被告双方依一定比例分担这部分成本;倘若败诉,则所有的成本将由主张进行伤害程度评估的当事人独自承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若是这些由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的伤害程度评估工作由公安机关进行委托,那么这类鉴定费用同样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
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二、被打伤后多久做伤情鉴定有效
遭受殴打的当事人应于案发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接受伤势鉴定的流程。依据相关律法规定,公安部门在接到损害事件的报告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填写并向涉事方开具伤势鉴定委托书,并且要告知道歉人需要前往特定的评估机构接受伤势鉴定的具体事宜。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对于涉及到侵权行为后的伤害程度评估及相关成本分摊问题,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且多样化。假如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的话,其相应产生的费用将由公安机关独自承担;倘若受害者选择自行进行评估,那么他必须先行垫付所有的费用。在发生了民事诉讼的情形下,若受害者最终赢得官司,那么所有的评估费用都将由被告方承担;如果只是部分胜诉,则各自按照比例来分担这笔费用;而如果败诉的话,所有的费用就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担。同样地,由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费用也将由公安机关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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