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30天是从哪天算的
从被投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即便是未来被判定有罪而需服刑,其刑期亦是从踏入看守所之当日为起点进行累计计算。
此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而来:“公安机关针对被拘留之人,若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满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审批。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最多可达四天。
特别针对那些流寇式犯罪、屡次犯案或集团式作案的主要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展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人民检察院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之时立即予以释放并将执行状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如案件尚待深入调查且适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强制措施,依法应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看守所37天放了以后就没事了吗?
并非如此。拘留的期限虽最长可达37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第37日后便必定能够释放。确切而言,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对您采取何种处理手段,如果采用的是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依然存在着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需相关的法律援助,我们强烈推荐您委托律师协助办理,其将会密切关注案情发展态势,并为您代为会见当事人、查询案件详情,查阅案件档案,提出辩护意见,力求为您争取到从宽或减轻惩罚的机会,根据具体案情积极争取缓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的计算从被依法关入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这个日期我们称之为30天的起始日。如果负责侦办此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进行逮捕的程序,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到第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到30个工作日。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之后,他们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且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进行调查工作,他们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来限制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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