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我身为普通债权人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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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未给予员工合法补偿时,员工可采取以下途径:一,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欠薪或未足额发放赔偿款等违法行为。二,发生劳动权益争议时,如协商无果或未履行约定,可向所属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我身为普通债权人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我身为普通债权人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当公司宣告破产致使员工未能得到合法补偿时,员工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有效解决:

首先,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若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欠付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或是赔偿款等行为的,员工均有权利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馈问题并要求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其次,在涉及到劳动权益方面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如果不想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是协商无果,或者是协商达成共识后却未按约定履行责任的情况下,他们都可以向所属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首先,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企业所面临的外在原因,即市场需求的转变直接影响了我们产品的销售以及生产线的运营状况。

其次,企业负责人在追求更高的成就过程中,可能对责任有所淡化,从而导致了金融体制的疏松和账务处理上的混杂不清。

再者,我们的营运资本严重短缺,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转,而决策层的失误也成为了问题的重要因素。

除此之外,企业本身可能存在内部分歧,例如长期债务压力和潜在的财务风险等。

最后,我们也要考虑到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环境、法律法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组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当企业宣告破产且未能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时,员工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请求行政管理机构依法介入,处理诸如企业拖欠工资、支付金额不足等违法行为。其次,在涉及劳动权益纠纷问题上,若通过协商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执行,员工有权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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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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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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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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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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