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罪被视为一种行为犯法律罪行,而并非必须满足最终双方实际存在性行为这一要件才能判定为犯罪成立。因此,对所有的性暴力未遂罪案,必须依照相应的性暴力罪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未遂犯行来说,应该按照既遂犯的相关标准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未遂需要哪些证据
在认定强奸未遂案件时所需具备的证据包括:能够揭示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意图对女性实施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的物证;书面证据;证人提供的证词;受害者的描述和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亲口承认和辩护说辞;调查机构所作出的医疗或法医学鉴定意见;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与比对以及开展侦查实验等环节产生的笔录;记载了现场声音与图像的视听材料及电子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受害者未能对强奸未遂行为提出诉讼,此类案件也绝非能够轻易地了结。性暴力罪乃属行为犯类型,并不需要发生真正的性行为便可构成其犯罪事实。然而,针对未遂犯情况,尽管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依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同样应当参照已遂罪犯的标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力度。因此,单凭受害女性是否提出诉讼这一层面而言,相关职能机构仍然有权利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