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赡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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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要计算子女家庭的平均月收入。若低于全国低保线,子女无能力支付赡养费。超过该线,有两个以下孩子按50%计算,三个及以上按40%计算,再除以被赡养人总数得出每人应得额度。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当地经济、被赡养人生活需求和赡养人经济能力等因素。
农村老人赡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一、农村老人赡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首先,我们需要详细地计算出子女家庭的平均月收入状况。若该子女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国设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则可视为该子女无能力向其父母支付赡养费用。而如果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上述保障线,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款项,如果有两个以下的孩子,将按照50%的比例来进行赡养费计算;如果孩子数量在三个及以上,那么则会按照40%的比例计算所需支付的赡养费。在完成上述计算后,我们再除以被赡养人的总数,便可以得出每位被赡养者所应得到的赡养费额度。

然而,人民法院在判定赡养费的具体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赡养人现实中的生活所需以及赡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农村老人去世后口粮田子女可以继续承包确权吗?

1.依据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在父母离世之后,其子女仍然有权利合法继承并继续负责经营他们所拥有的耕地资源。

2.根据当前的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对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与继承的权力。也就是说,若父母不幸辞世,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仍可在剩余租期内被其子女继承并进行耕作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首要之务是对子女家庭的每月平均收入进行精准核算。倘若所得结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障基准,那么身为子女将无法承担赡养费用的重任;若是超出此标准,对于只有两个以下孩子的情况,可以参照50%的比例进行分配;而当家中孩子数量达到或超过3位时,则可以根据40%的比例来计算,最终将这些数字相加并除以被赡养者的总人数,便可得出每位成员所应获得的赡养金额度。然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状况、被赡养者的日常生活需求以及赡养者的经济承受力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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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或提供给老人的生活费用,由权利人和义务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
如果楼主说的子女的父母不能够生活自理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则半个月、一个月的时间就有点长了,还是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是履行的不够好。
我国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量的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非要有一个标准,我国婚姻法有个规定,就是让父母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即可。
综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道德上的要求。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物质上的帮助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参考,结合赡养人的经济水平,确定一个赡养金额,且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提高。此外,赡养义务还包括精神上的赡养,就是一个月或一个星期要抽时间去看望老人,与其沟通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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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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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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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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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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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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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一个月多少钱
政府全额资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每月70元,各地可酌情提高,由地方财政承担。省、市、县级政府提供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与缴费金额挂钩。困境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并给予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享受提高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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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律师回复]
一,在继承法中,女儿和儿子都是老人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没有分别,赡养义务也是一样,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和老人生前的财产分配不挂钩。rn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律师回复]
一,在继承法中,女儿和儿子都是老人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没有分别,赡养义务也是一样,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和老人生前的财产分配不挂钩。rn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律师回复] 是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财产时,可以少分财产,对于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财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给财产。相关继承法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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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老人协议书
父亲:母亲:长子:次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1、赡养的基本原则。2、赡养人的主要义务。3、赡养的方式、周期。4、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5、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6、争议的解决方法。7、违约责任父亲:母亲:长子:配偶:次子 配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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