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突然宣布解散应赔付多少
若用人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或是用人单位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决定提前解散等严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付。而当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其计算方式和标准如下所述: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一年,则将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进行补偿,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则应按照一年来计算其补偿金额;反之,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不足六个月,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对其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的意愿,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内容,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当用人单位遇到合并、分立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合法效力。但若是用人单位选择不再延续原来的劳动合同或以低于或等于原有标准的条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坚决拒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一般要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存在是终止用工,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受到政府行政命令强制关闭、撤销资格或者因提前终止合作协议而进行的解散行为,则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其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所述:员工在所在企业供职年限满一周年,可获得一个月当期工资作为补偿;如供职年限达到了半年但尚不足一年,则视为已服务了一整年,同样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对于供职时间未满半年的员工,将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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