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报销(社保机构承担约80%,用人单位负担约20%)。
2.住院期间餐费补贴:以实际入住日期计算每日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由社保机构承担其中约70%)。
3.交通费补贴:上限为300至1000元之间(由社保机构承担)。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当事人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有的工资水平计算发放(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5.护理费:以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由用人单位承担)。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当事人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最高可为7个月(由社保机构承担)。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当事人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最高为1个月(由社保机构承担)。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事人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最高为4个月(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在深圳工作小厂不买社保可以申请仲裁吗
确实是允许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以因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若因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无可挽回地无法补办等原因从而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这一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赔,并因此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深圳市的工伤事故中,达到十级的伤势,所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其次是住院期间的餐费补贴以及交通费补贴等方面的直接开支,第三便是与劳动力暂时丧失相关联的停工留薪工资,对此类费用,原本需要雇主及社保机构共同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支付;而对于护理费这一项,同样需要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承担。此外,还包括了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方面的补偿,这些费用将根据当事人的工资标准进行精确计算,并由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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