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谁来举证
关于夫妻债务,如有涉及到任何一方事先没有得到告知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并非由债务人另行提供证据,而是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债权人试图就一方在婚前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向其配偶进行追偿,那么法院对于此类诉讼请求通常会裁定予以驳回。但是,假如债权人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婚前所负之债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之上,这时则应另当别论。
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如有一方对另外一方在事先毫不知情,以下几种途径可能有助于其进行相关的举证工作:
首先,可以请求债权人出庭作证,证明债务发生之际,配偶不知晓具体事宜,同时,双方对于这笔债务的性质曾明确约定为由一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接下来,还可以考虑证明这笔债务并非用于维系和发展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可能,即这笔债务乃是在婚前或者婚后由于遗嘱或者赡养遗赠协议方面的原因,单一方继承所得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依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在一方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志表示所承担之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主要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并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间的债务问题,假如一方在事先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负担起举证责任来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当债权人试图将婚前个人债务追溯到配偶身上时,法院往往会予以拒绝。然而,如果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为了婚后的共同生活所用,那么情况就可能有所不同了。对于那些对此毫不知情的配偶来说,他们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这笔债务的无知以及这笔债务是由单方面承担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这笔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中,又或者是因为遗嘱或者赡养遗赠而产生的单方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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