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离三边地归谁所用
宅基地周边的土地皆归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值得我们慎重考虑和重视的问题。在广大的农业地区中,土地无疑是最宝贵的资源之一,而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因此,我们不应将其视为个人财产,而应视其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当宅基地经过统一规划后,权属性质便已确定。在此情况下,公民所使用的原宅基地若已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统一规划并重新分配,则不可再对其所有权提出任何异议与请求。同样地,对于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也将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擅自占用、多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的宅基地皆属无效行为。
同时,未按照规定权限或程序进行审批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农村自建房质量标准
对于农村房屋的质量评价,其标准可灵活地划分为"合格"以及"不合格",并在具体的评定时,应按照以下逐级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落以及整个建设项目。
同时,还应对房屋的建造、使用及维护的历史进程进行深入调查;对房屋各部分的结构、装修以及设备等的现状进行仔细检测,通过详尽的分析找出其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而所谓的"质量标准",实际上是针对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要求、品质控制以及检验手段所设定的各项详细且严谨的技术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周边的土地属于集体公有制范畴,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这些作为农业生产中极为珍贵的资源,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所有权归属全体村民,而并非个人财产,因此更被视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经过统一规划之后,宅基地的权属性质便得以明确界定,对于任何可能产生的争议都不应再提出。若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超过规定面积占用土地以及宅基地等行为,则该等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同时,那些未按照法定权限或者程序进行审批的宅基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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