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如下:(首先)若该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是山区县(市),每一处宅基地的总面积应不大于200平方米;而对于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是山区县(市),则每处宅基地的总面积应控制在不超过233平方米之内;
另外,位于坝上地区的宅基地,其总面积也不得高于467平方米。县级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在上述标准的范围内向外设定不同的农村宅基地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明确告知,农村村民如因继承等因素使得一户家庭拥有的宅基地数量达到或超出两处,那么多出来的宅基地应当转让出去。接受转让宅基地的村民,必须满足申请宅基地的基本要求,并且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来完成宅基地审批工作。如果农村村民家庭握有两处或更多的宅基地且超过两年时间尚未将多余的宅基地转让出去,村委员会则有权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交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过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收回并统一调配使用这些宅基地。
同时,第十五条提出了农村村民在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其原本宅基地上的房屋发生损毁且无法再利用的情况时,必须主动退出原有的宅基地,由村委员会依据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闲置宅基地进行无偿回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上海宅基证过户给子女手续怎么办理
在我国农村地区,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并不能仅仅依靠协议达成,而应该遵循合法的程序。即首先应当获得家庭成员的充分理解与支持,随后前往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宅基地户主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转让行为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受让人必须无自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相关要求;受让人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申请变更过程中,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原户主的变更申请、新户主的过户申请、双方签署的关于房屋赠与或买卖的协议、双方的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等。请务必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与房屋的所有权紧密相连,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具备转让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如下: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县(市),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200平方米;若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则宅基地的总面积限制在233平方米之内;而位于坝上地区的宅基地总面积则限制在467平方米以内。各个县级行政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于闲置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宅基地,如需进行转让,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对于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仍未转让出去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依法申请予以收回。当村民的户籍迁出本村,并且其所拥有的房屋已经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当主动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无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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