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为共同购买房产所需而产生了贷款,那么这笔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离婚之后,这笔债款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还款,并可使用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来支付欠款。
如若共同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创办者亦有权通过协议互相协商解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贷款共同签字的后果
若所购房产乃婚后购置,除非有特殊规定之外,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便在房产证上仅登记着丈夫或妻子中的某一方姓名,
然而,此情形并不妨碍该房产被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因此,买房所生成之借款责任同样归为夫妻共负,面临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款义务,理所应当地需要双方共同签署确认书。概括而言,若购房者为夫妻,无论是其中一人抑或是二人均参与了贷款购房,皆需在贷款合同时进行签名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之时,夫妻共同以贷款方式购买之房屋所产生之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离婚之后,此笔债务仍然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担之义务,必须使用共同所有之财产进行清偿。倘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务必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从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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