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关系包括公婆吗
在法律框架之中,公婆并不属于儿媳妇承担赡养义务的范畴。
根据相关法规,仅成年子女才负有赡养、照顾以及保护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若成年子女未履行该项义务,而他们的父母存在无力工作或生活贫困等问题时,有权要求这些成年子女提供赡养款项。
然而,此地提及的“子女”并不包含由姻亲关系所形成的子女,即女婿及儿媳并不在此列,因此儿媳妇并无须对公婆履行相应的赡养职责,同时,公婆亦非儿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的人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赡养关系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短期生活琐事并不足以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存在。
然而,若此类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较为短暂,例如不足两年,那么对于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形成抚养关系这一判定,就显得尤为慎重。因为这一判定会直接影响到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关于继承权问题的争议解决,同样也会关系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所承担的赡养责任。因此,简言之,这一决定将直接关乎到双方权益及义务是否平等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婆并不被纳入儿媳应尽的赡养责任范围之内。仅在父母均步入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陷入困境时,其成年子女才有义务承担起对父母的赡养、照料以及保护等职责。然而,此处所指的“子女”并不包含姻亲关系中的子女,例如儿媳与女婿,因此,儿媳并无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而公婆亦非儿媳必须承担赡养责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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